无障碍浏览
文 号: 筑经开管〔2026〕7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时间: 2026-02-05 发布时间: 2026-02-05 09:00
文件有效性: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05   来源: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区各相关部门: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25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推动经开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以大数据骨干企业为导向的经济转型发展先行区步伐,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工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管委会批准设立,每年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大数据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制定发布项目申报要求,建立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审核等工作,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支持领域、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

(一)支持产业发展。重点推动经开区“两主一特”及其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构建高质量发展工业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二)支持创新发展。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推进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全面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三)支持融合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

(四)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培育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百亿级、十亿级企业。支持链主及上下游企业发展,构建完整的产业生态圈。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创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性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上规。

(五)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六)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围绕算力、数据、应用、产业等,支持数字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支持大数据安全靶场建设,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支持大数据领域的标准规范、区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大数据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和培育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

(七)其他。工业产业招商、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咨询论证评审、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四)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现代制造业项目:包括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互联网创新发展、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奖励、国防科技工业。

(二)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企业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人才培育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工业企业上规。

(四)落实省、市要求的匹配资金。

(五)其他:工业产业招商、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专项活动。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一)项目补助。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指标给予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项目融资贷款: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流动资金贷款:对部分成长快、发展前景好、产业升级促进作用明显的企业,对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以奖代补。根据项目(企业)特点,以项目(企业)实际投入、经济效益指标、平台、称号认定等指标为测算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四)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用于开展规划编制、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同时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支持内容外,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根据资金安排方式,分为项目申报类和资金申报类。项目申报类包括: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融资贷款);资金申报类包括: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

(一)项目申报类

1.项目申报条件:

1)在经开区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3年未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通过整改已达标准的)以及违法违规用地、乱占耕地等事项。

3)项目申报时在项目建设期内,且已开工建设。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符合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资金、节能、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2.项目申报资料:根据项目类别,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参考上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申报类

1.资金申报条件:

1)在经开区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2)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3)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4)满足区级制定的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文件规定。

5)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3年未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通过整改已达标准的)以及违法违规用地、乱占耕地等事项。

6)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2.资金申报资料: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由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提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对企业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管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对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对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对经审定决定给予资金扶持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按程序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资金,获扶持企业凭相关资料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主要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工作职责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主要职责:

开展定期检查,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监管内容

(一)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与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涉及项目调整的,调整手续是否完善。

(三)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项目投资是否按照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合理规范;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监管工作程序

(一)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二)现场监管

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巡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特别是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应当重点关注。

(三)进度报告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

(四)项目调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绩效目标、资金支持方式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项目建设总投资、经济指标调整后原则上不应低于项目获批时的总投资、经济指标的70%。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并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发生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2)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项目获批时总投资的3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3)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

4)实施期延长。

5)资金支持方式需调整的。

2.项目调整不通过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撤项程序,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项目获批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五)项目终止和撤项

1.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项目获批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2.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出撤项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项目获批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组织管理

(一)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中项目申报类的专项资金。资金申报类的专项资金、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工作经费的项目以及省、市匹配资金不适用项目验收。

(二)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三)项目竣工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及时按要求准备材料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依据和内容

(一)项目验收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等。验收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安装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实施情况等。

2.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等是否达到要求;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目标。

3.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具体支付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对于采用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4.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验收程序和方式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验收。若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可提前申请验收。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3.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涉及调整的项目需提供同意项目调整批复等材料。

5.项目实施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单位补正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应于验收申请材料收齐后3个月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五)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

(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建设内容组织验收。

(七)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项目调整不通过的,需按规 定履行项目终止或撤项程序。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及应用

(一)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1.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项目获批时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70%(含)以上,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达70%(含)以上;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内容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项目建设依法合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2.限期整改。是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责成项目实施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项目获批时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3)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计划总投资、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同意的。

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低于70%的。

6)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用途或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的。

7)项目建成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8)项目延期期满后最终未通过验收的。

9)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二)限期整改的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

(三)项目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区财政金融局并启动资金收回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一)项目实施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区财政金融局并启动资金收回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

(二)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试行效果及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实施或进行调整。原《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经开党办〔2018137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