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工具和载体,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立改废释,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政府建设不相适应。为加强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贵州省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三、制定过程
2024年6月20日,按照经开区管委会安排部署,区党政办组织实施,对截至2024年5月31日以经开区管委会及党政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集中清理工作。依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各实施和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党政办则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清理建议汇总复核并起草了《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后,于2024年9月4日经经开区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于2024年9月27日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共计32件,其中保留4件,决定修改7件,决定废止17件,宣布失效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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